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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浏览: 时间:2023-03-08
1999年6月22日,温州市**工艺品对外贸易公司(下称工艺品公司)委托**达飞轮船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将一批价值为77910美元的童装从厦门运往康斯坦萨(CONSTANZA),**公司向工艺品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下称CMA提单),提单正面用有别于其他蓝色字体的红色文字写明“Allclaimsa...

广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案

2020-03-31 29607 人看过

1999年6月22日,温州市**工艺品对外贸易公司(下称工艺品公司)委托**达飞轮船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将一批价值为77910美元的童装从厦门运往康斯坦萨(CONSTANZA),**公司向工艺品公司签发了海运提单(下称CMA提单),提单正面用有别于其他蓝色字体的红色文字写明“AllclaimsanddisputesarisingunderorinconnectionwiththisbillofladingshallbedeterminedbythecourtsofMARSEILLESattheexclusionofthecourtsofanyothercountry”(因本提单引起或与本提单有关的所有索赔和纠纷,应由马塞的法院管辖,排除其他国家的法院管辖。)2000年7月6日,工艺品公司以货物在运输途中灭失为由,向厦门海事法院提起诉讼。**公司在答辩期内提出管辖权异议,理由是:提单中已明确约定管辖法院为法国马塞的法院,根据中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排除了厦门海事法院的管辖权,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起诉。工艺品公司则认为,提单上的管辖权条款是承运人为保护自己的利益而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事先双方并未协商过,且该条款实际上剥夺了原告的诉权(选择管辖法院和适用法律),有失公平、合理,该管辖权条款应认定为无效。厦门是该批货物的起运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厦门海事法院对该案依法具有管辖权。[审判]厦门海事法院经审理认为,提单是运输合同的证明,一经合法成立,合同的各个当事人即受合同约定约束。本案作为托运人的原告在接受被告即承运人签发的提单时,未对提单格式中已列明的协议管辖条款提出异议,则可认定提单中的协议管辖条款是原、被告双方合意的结果。被告是在提单正面以区别于其他条款的醒目的红色字体印刷出管辖权条款,可认定被告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原告,原告不宜以格式条款单方印制为由抗辩。法国马塞市是被告的登记注册地,合同双方对提单项下的争议选择马塞法院管辖,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被告的管辖权异议成立,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工艺品公司不服,向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高级法院最终裁定维持厦门海事法院的裁定。[评析]本案是目前众多提单纠纷中颇具典型性的一类纠纷,即管辖权纠纷。这类案件共同的特点是提单上以格式条款的形式写明了管辖法院或仲裁机构,对这类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成为理论界和审判实践争议的热点。厦门海事法院对该案的审理对此类问题的解决进行了有益的探索。首先,在对格式条款效力的认定上。原告认为,该管辖权条款是承运人预先拟定的、完全为保护其自身利益服务的,对托运人是“先斩后奏”,托运人的真实意思无法得以体现,该条款应属无效。乍听之下,似乎很有道理。但细一分析,就会发现这种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格式合同(条款)广泛存在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它能够提高交易效率、降低缔约成本,也就是说,格式合同(条款)的要约预先拟定好被多次的使用,因此,要约人不必就每次交易单独拟定并发出要约;同时,格式合同(条款)的承诺又是相当简单,所以,这种缔约形式较一般缔约而言,效率高,成本低。我们很难想像,在一个日益注重效率的社会里,承托双方对每票货运合同的几百个条款逐一协商。正是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肯定了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缔约方式。处理这类合同纠纷案件,在防止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借机侵害相对方利益的同时,我们也要注意相对方动则否认格式条款效力的倾向,维护交易的安全。就本案而言,关于管辖权的格式条款是以显著区别于其他条款的红色字体清楚地印制在CMA提单的正面,而不象某些提单那样,以密密麻麻的极小字体、甚至是非通用文字印制于提单背面,应认为**公司已尽到了“以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更何况,作为法国**公司的标准提单,CMA提单的长期向社会公开的,原告在与被告订立运输合同时,应推定为其知道并且应该知道提单格式条款的内容(至少是对提单正面明示的部分),包括管辖权条款。若原告认为该种提单上的管辖权条款不妥,其完全可以别寻其他承运人承运,或拒绝接受提单,或在被告向其出示欲签发的提单样本时,对管辖权条款提出异议。既然原告无异议地接受了CMA提单,就意味着同时接受了包括管辖权条款在内的提单条款。原告的理由中还隐藏着这样一种推论,因为该管辖权条款是承运人为自己利益而制定的,没有考虑到原告的利益,所以该条款无效。这种理由显然也是不成立的。对于拟定条款的一方来说,最大限度地维护和追求自己的利益,本就是其订立合同的目的,法律所需判定的只是这种行为是否在其允许的范围内。除非原告举出确实的证据证实该格式条款违反我国法律在合同缔结方面的禁止性规定,否则,该条款即应为法律所肯定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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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业15年专注:婚姻家庭,离婚,继承等婚姻家事案件,毕业于北京大学,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北京电视台律师帮帮忙栏目律师,在盈科律所多年被评为优秀律师,所办理的案件曾在北京电视台报道。在房产、婚姻、继承、劳动方面具备丰富经验。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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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莉萍律师研究生毕业于美国伊利诺伊理工大学芝加哥肯特法学院IllinoisInstituteofTechnology(IIT),ChicagoKentCollegeofLaw,主修公司法Companylaw、合同法Contractlaw、侵权法Torts、财产法Property、家庭法Familylaw,本科毕业于北京大学,是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律师协会会员,北京市朝阳区律师协会会员,中国青年报特邀嘉宾。张莉萍律师执业于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是一家全球化法律服务机构,总部设在中国北京,在中国大陆拥有51家办公室,在美国、巴西、墨西哥、英国、意大利、匈牙利、波兰、比利时、西班牙、摩纳哥、希腊、德国、斯洛伐克、捷克、瑞士、法国、韩国、土耳其、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吉尔吉斯斯坦、蒙古、以色列、阿根廷等盈科全球网络覆盖53个国家的113个国际城市。盈科律师事务所8000余名员工,致力于为客户提供全球商务法律服务,为客户创造价值。在TheLawyer(英国《律师》杂志)亚太地区100强律所榜单中,盈科蝉联亚太地区规模很大律师事务所。张莉萍律师自执业以来勤勉上进,认真负责,具有强烈的团队协作精神和责任心,不仅具备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还以专业细腻的视角、深刻敏锐的洞察力与剖析能力处理各类复杂的纠纷案件。张莉萍律师不断总结办案经验,精益求精,在民商事案件中常见的合同纠纷,公司法务,股权纠纷,劳动争议,家族财富传承等领域有着深入研究和丰富的办案实践经验。张莉萍律师总是根据委托案件的不同情况,采取各种灵活的策略和多样的办案方法为当事人量身定制有针对性的解决方案。张莉萍律师在2015年荣获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授予的“十佳新人奖”,在2015年参加北京市律师协会组织的青年律师阳光成长计划第十一期培训,并被评为“明日之星”荣誉称号。张莉萍律师凭借认真、细致的工作态度以及专业素养和敬业精神,深得广大当事人的信任,被当事人誉为“金牌律师”。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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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培君律师是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创始合伙人、律师事务所主任,拥有二十一年的律师执业经历,十二年的律师事务所主任履历。自执业以来,担任数十家大中型企业法律顾问,累计办理各类诉讼、非诉案件近一千余件。为人正直、诚信,拥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和丰富的法律实务经验。工作积极、敬业、务实,办案风格严谨,人际沟通能力强,思路开阔,具有极强的逻辑思维能力,追求卓越。竭诚为当事人提供最优质的法律服务,能够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使当事人利益最大化。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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