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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何判刑

浏览: 时间:2023-03-08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何判刑1、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刑法》第三百六十三...

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如何判刑

1、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2、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3、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以牟利为目的,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本款根据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不同情节规定了三个不同档次的刑罚:犯本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区别一般情节、“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主要应当根据行为人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数量、次数、造成的影响以及行为人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而定。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构成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和为他人提供书号、刊号出版淫秽书刊罪的“情节严重”、“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况,作了具体的解释。

第二款是关于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犯罪和处罚的规定。“为他人提供书号”,是指违反国家关于书号管理的各种规定,向单位和个人提供书号的行为。“书号”是国家为了对图书出版进行管理而设置的,从某种意义上讲,相当于图书出版的许可证,没有书号,就不能出版图书。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书号只能由出版机构自己使用,只有在协作出版的情况下,才允许出版机构将书号提供给协作的有关单位。

根据实践中存在的实际情况,本款规定了以下两种犯罪行为:

1.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这里所说的“出版淫秽书刊”,是指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向他人提供书号,造成了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本罪主要有以下特征:(1)本罪的犯罪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单位。(2)行为人必须是违反国家关于出版方面的规定,实施了向他人(包括个人和单位)提供书号的行为。(3)这一行为,必须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4)行为人在提供书号时,并不明知该书号将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即主观上对造成淫秽书刊出版的后果不具有直接故意。鉴于这种行为与直接制作、出版淫秽书刊不同,在处罚上,也应与故意出版淫秽书刊有所区别。

2.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这里所说的“明知”,是指行为人明知他所提供的书号将被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仍然违反规定向他人提供的行为。也就是说,行为人同淫秽书刊出版人对出版淫秽书刊具有共同的故意。根据刑法关于共犯的规定,这种行为实际上就是出版淫秽书刊的故意行为。因此,本款规定,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出版淫秽书刊罪的规定处罚,而不能按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罪处罚。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本条的规定,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有牟利的目的,对不是以牟利为目的的,如制作、复制淫秽音像制品供自己观看的,可以予以批评教育或者治安处罚,不作为犯罪处理。但是,如果有传播淫秽物品的行为,则要视情节而定,对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传播淫秽物品罪定罪处罚。